8月2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范運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組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電力交易機構實現獨立規范運行的重要保障措施。該指導意見明晰了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工作的總體要求、運作規范和監督落實細則。
指導意見明確了工作職責:研究討論電力交易機構章程,審議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秘書處工作規則,推薦電力交易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建立聽取市場成員訴求的機制,研究討論市場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市場成員提出的合理訴求等,提出相關問題的解決建議;研究討論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及實施方案,審議規則、細則、方案和關鍵市場參數的標準與取值,提出報價或出清價格上下限設置、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建議;協助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規范市場運營機構行為,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應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市場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各方面代表組成,按照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輸配電方代表、市場運營機構代表(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第三方代表分類,按合理比例確定各類別代表人數。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人數應多于其他代表。
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區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地區有關政府部門提名,由各自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投票表決。主任委員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年,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任期。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議題發起流程。秘書處定期收集整理成員代表提出的合理訴求和議題建議,并向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通報。由多名成員代表聯名提議的,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市場運營機構認為必要的,由秘書處形成會議議題。議題產生后,超過三分之一的成員代表投票通過的,作為正式會議議題。會議議題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員單位,并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