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公布2021年度海上風電項目競爭性配置工作細則
細則要求: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核準、開工、建成及并網時間。承諾在競爭性配置結束后(省發展改革委印發文件確定中選企業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取得核準支持性文件;核準后,一年內開工建設,未開工的,收回開發權;開工后,一年半內完成50%風機吊裝、兩年內全容量并網,未全容量并網的,每逾期一個季度,項目全部機組上網電價降低0.01元/千瓦時。
細則明確:項目推進進度等未達到申報材料承諾條件的,對中選企業 (含聯合體各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取消其“十四五”期間海上 風電項目參選資格。
二、各設區市對其“十四五”期間提出的可再生能源項目 實行限選、限核、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