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國務院有關部分的配套規定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已形成了一定的規范,是次在對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中,汪光燾介紹說,在第十四條增加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
同時,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當依據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指標,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定并網協議,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而發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厘錢,附加在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中征收,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左右。
“但依照現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條規定和有關部門規章,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計為電網企業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要占全部附加資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力企業資金壓力較大。”汪光燾說。
而在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后,財政部又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表示通過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扶持。但全國人大環資委和發改委有關人士調查也發現,由于并沒有明確資金的額度,也缺少對項目申請程序、資金使用的具體規定。因此,產業界普遍反映該辦法操作力弱,實施起來不明確的因素過多,難以落實。
因此,《草案》提出,電網企業依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稍偕茉措妰r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
同時,建議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