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這一草案,是法律后評估工作的成果。根據法律后評估報告,提出法律修正案草案,這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辦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有益嘗試。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后,對加快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今天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指出。
據了解,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國家各種配套規定相繼出臺,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迅猛發展,風力發電連續4年翻番,2008年年底全國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250萬千瓦;太陽能熱利用、農村沼氣以及其他生物質能利用也取得長足進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僅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國際上也產生了積極良好的影響。”汪光燾說,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
在今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電價問題,提出有關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議案。去年也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團提出了有關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善有關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項代表建議。
為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環資委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開展了法律后評估工作,形成了后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