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上周要求越南工業和貿易部(MoIT)不要推遲天然氣發電和海上風力(OSW)發電項目的優先權。
根據3月3日頒布的第58/2025/ND-CP號法令,該法令對《電力法》中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有新的詳細規定,外國投資者將被允許擁有越南海上風電項目中95%的股份。
要在越南投資海上風電項目,外國投資者或類似投資者必須滿足經驗、財務能力、國內企業的參與、當局共識以及利用國內資源的承諾等若干條件。
該法令規定,投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其對項目的資本占項目預計總投資的至少15%,其對項目的出資比例至少為20%。
同時,國內企業必須持有實施項目的經濟組織至少5%的注冊資本或全部投票股份。國內企業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由擁有全部注冊資本的國有集團持有一半以上注冊資本或全部投票股份的企業。
此外,對于不使用國家電力系統而出口電力的海上風電企業,國內企業必須持有一半以上的注冊資本。
第58號法令還為2031年前獲得投資政策批準的海上風電項目提供激勵措施,如果這些項目向國家電力系統供電,其發電容量將屬于第八電力發展計劃(PDP8)批準的6,000MW總配額范圍內。這些激勵措施包括免除或減少使用海域的費用、免除或減少土地使用費或租金,以及保證向國家電網出售電力的最低長期發電量。
此前,由于投資成本高,工貿部提議將海上風電發展推遲到2030年以后,而不是原定的2030年實現6000MW的目標。預計到2035年,海上風電容量將增至17000MW。
“我們贊賞政府致力于加速海上風電開發。越南決定推進這些項目符合其長期能源安全和氣候目標。這種明確性讓我們這樣的投資者可以自信地貢獻專業知識、技術和資金,幫助越南實現其可再生能源目標,”哥本哈根海上合作伙伴首席執行官Stuart Livesey表態。
他補充道,通過確保在2025年及時啟動項目調查、容量分配和監管批準,越南可能在2032年左右迎來首個大型海上風電場投入運營。
A&OShearman律師事務所律師PhuongChau表示:“這些法規有望為越南海上風電的外商投資創造更加有利和透明的環境,有助于吸引更多資本、技術和專業知識進入該行業。然而,外商投資者仍可能面臨一些挑戰,例如電網容量和連接有限、審批流程復雜以及市場機制不確定。”
近年來,包括哥本哈根基礎設施合作伙伴和德國風能生產商PNEAG在內的多家國際能源投資者對越南海上風電表現出興趣。到目前為止,已有36家國內投資者參與了越南海上風電開發的調查。
根據PDP8規劃,越南的目標是到2050年實現海上風電發電量達到30,000-50,000MW,成為東南亞海上風電發電中心。然而,越南目前尚未實施此類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