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能源局發布征求《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儲工作 提高新能源并網電能量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
2024年,浙江的風電、光伏需配10%*2h儲能
為了進一步提高并網發電的質量,從2024 年1月1日起,并網發電的近海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配備新型儲能裝置:儲能容量至少為發電裝機容量的 10%,時長2h;
對于已落實儲能自建承諾的項目按實際配置容量、時長折算抵扣,不足部分需另行配置。鼓勵存量新能源發電項目按照上述原則配置。
配儲方式
租賃
發電企業和電網儲能設施所有者應主動簽訂租賃協議,并進行統一登記備案,租賃協議應覆蓋新能源項目的運營周期。租賃協議可分期簽訂,每期租賃協議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5 年;建議簽訂不少于10年的長期租賃協議,租賃價格可按年度協商確定。
共建
發電企業與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投資建設具有儲能能力的新型發電廠。新型發電企業與聯合體簽訂容量分配協議,由聯合體分配儲能容量和項目容量實施項目。具體由項目所在城市的發改委(能源局)將做出安排。
自建
新能源發電項目自行組織現場施工。
若2023年省內無可租賃的新型儲能,可先行簽訂意向合同(協議),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式合同簽訂并報備。




這一舉措表明,浙江已開始邁向更可持續的能源未來之路。引入儲能技術將提高新能源供應的可靠性,促進浙江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并為環境保護和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