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產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裝備和產品目錄等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本通知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對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3類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進行了調整(具體見附件1)。
生產上述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等3類裝備的企業,在2011年已獲得符合免稅資格的,原免稅資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領域在2011年已認定符合免稅資格的企業繼續申請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申請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請文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比照本通知第四條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審工作。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