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電的發展
1.1 建設規模不斷擴大,風電場管理逐步規范
1986 年建設山東榮成第一個示范風電場至今,經過近20 多年的努力,風電場裝機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04 年底,全國建成43 個風電場,安裝風電機組1292臺,裝機規模達到76.4 萬kW,居世界第10 位,亞洲第3 位(位于印度和日本之后)。另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有關風電前期、建設和運行規程,風電場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
1.2 專業隊伍和設備制造水平提高,具備大規模發展風電的條件經過多年的實踐,培養了一批專業的風電設計、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隊伍,大型風電機組的制造技術我國已基本掌握,主要零部件國內都能自己制造。其中,600kW 及以下機組已有一定數量的整機廠,初步形成了整機試制和小批量生產。
截止2004 年底,本地化風電機組所占市場份額已經達到18%,設備制造水平不斷提高,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設計和制造750kW 定槳距定轉速機型的能力,相當于國際上二十世紀90 年代中期的水平。與國外聯合設計的1200 千瓦和獨立設計的1000 千瓦變槳距變轉速型樣機于2005 年安裝,進行試驗運行。
1.3 風力發電成本逐步降低
隨著風電產業的形成和規模發展,通過引進技術,加速風電機組本地化進程以及加強風電場建設和運行管理,我國風電場建設和運行的成本逐步降低,初始投資從1994 年的約12000 元/kW 降低到目前的約9000 元/kW。同時風電的上網電價也從超過1.0 元/kW?h 降低到約0.6 元/kW?h。
1.4 2003 年國務院電價改革方案規定風電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
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03 年開始推行風電特許權開發方式,通過招投標確定風電開發商和上網電價,并與電網公司簽訂規范的購電協議,保證風電電量全部上網,風電電價高出常規電源部分在全省范圍內分攤,有利于吸引國內外各類投資者開發風電。
1.5 2005 年2 月28 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和“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 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將風電特許權項目中的特殊之處已經用法律條文作為通用的規定,今后風電的發展應納入法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