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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巖:為什么要建立“綠證”交易機制
2017-02-15
來源:中國改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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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高于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通過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籌集。從2006年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從最初的每千瓦時0.1分錢提高至1.9分錢,但電價附加標準的提高始終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
目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高于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通過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籌集。從2006年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從最初的每千瓦時0.1分錢提高至1.9分錢,但電價附加標準的提高始終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到2015年年底,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400多億元。
這一方面的原因是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重要來源的電價附加,目前征收額度標準不夠,即使從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到1.9分錢,仍無法滿足補貼需求。征收標準的每次調整手續繁復,周期很長,還存在很大爭議。
另一方面,因為電價附加并不能按時足額征收上來,很多自備電廠用電,還有一些省市都不按要求上繳,導致該收的收不上來。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導致了補貼拖欠,尤其是對于光伏電站,因為補貼資金占總電價的70%左右,補貼拖欠已經導致收入不能覆蓋本息,近3年建設的這些光伏項目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同時,現在的補貼方式隨著電力體制改革進展,也需要做改變。按照電改的方向,電價會逐步取消政府定價,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現在政府制定的火電標桿電價會逐步取消。因此,目前在火電標桿電價基礎上的補貼方式,需要做出相應調整。補貼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將會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自主承諾減排目標的實現,貽誤光伏風電產業發展的大好時機。
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的發展形勢,落實發電企業在完成減排目標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按照實際燃煤發電量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色電力證書。這樣使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通過獲得市場電價,中央財政固定補貼加綠色證書交易收入等三部分,來獲得合理水平的利潤。將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的下降,固定補貼可以將逐步退出。
這種市場化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補貼方式,不僅是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效率的有效辦法,并且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優先上網。同時,可以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技術水平。這樣才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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