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定義、責任主體、保障范圍以及補償辦法等。《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
“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收購。”
“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并通過優先調度執行發電合同。”
這一規定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基本收益,還能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邊際成本較低的優勢,使其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落實優先發電權。
《辦法》要求“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因電網調度安排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視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或優先發電合同自動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承擔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費用。”
此外,《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中,所涉及的責任主體進行了安排。其中,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監管落實情況,電網具體落實保障性電量收購及結算工作。
近年來,棄風棄光一直是影響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大掣肘?!掇k法》是我國能源主管部門在新一輪的電力體制改革的背景下,進一步加大力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對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規定,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舉措?!掇k法》發布并實施后,將成為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促進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業有效發展的主要推動力。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化石能源電力。
第二章 全額保障性收購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四條 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兩部分電量均享有優先發電權。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