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風電機組一般以核準建設的風電場為評價單位,其它發電機組一般以單臺機組為評價單位,同一個發電企業多臺機組并網運行時,一般應當同時并單臺進行評價。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山東省區域內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山東省各發電企業、各級電力調度機構、中介機構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第八條 并網安全性評價應當堅持“誰評價、誰負責”、“誰評審、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到公正、客觀、準確。
第九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對并網安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明確并網安評報告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和評審完成期限;
(二)制定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三)負責中介機構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審核并公布符合并網安評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發電企業并網安評工作及相關整改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組織并網安評報告評審并下達審核意見;
(七)對未按規定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并網安全性評價不
合格、未按并網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意見進行整改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八)組織發電企業相關人員進行并網安評培訓。
第十條 發電企業是并網安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以下要求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一)按照山東能源監管辦制定的年度計劃制定本單位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自查自評和整改工作;
(二)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并網運行機組安全性評價申請程序,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交并網安全性評價申請;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四)配合并監督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明確本企業負責并網安評的領導和管理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協助現場工作。
(五)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試驗、測試等工作,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書面報送設備參數、定值和試驗報告等;
(六)對機組存在的問題、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山東能源監管辦、電力調度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