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的發電機組未經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得進入商業運行。
第二十八條 已并網運行的發電企業未按山東能源監管辦年度并網安評計劃完成并網安評的,山東能源監管辦將予以通報,并限期完成并網安評。在此期間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可以令其降低負荷或暫時退出并網運行。發電企業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山東能源監管辦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性評價不合格的發電機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可以令其降低負荷或暫時退出并網運行。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山東能源監管辦將通知調度機構予以解網。
第三十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在中介機構查評過程中或查評結束后,向被查評企業發放《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意見反饋表》,征求企業對中介機構查評工作的意見。發現中介機構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取消其評價資格。
第三十一條 對并網安全性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家能源局及山東能源監管辦投訴或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及中介機構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對相關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文檔資料按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并網安全性評價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