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第31號
《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6月5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新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 下列事故由電監會組織事故調查組:
(一)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較大事故。
第七條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事故發生地電監會區域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區域的,由電監會指定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電監會認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般事故。
第八條 組織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
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 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電力監管機構依法予以立案的,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