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研究和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產業化資金采取“以獎代補”辦法,主要對產業化研發成果得到市場認可的企業進行補助。
第三條 產業化資金補助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五條 產業化資金主要是對企業新開發并實現產業化的首50臺兆瓦級風電機組整機及配套零部件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按裝機容量和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設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包括自主研發、聯合開發或引進技術再創新,必須擁有完全的技術文件:包括全套設計計算文件、設計圖紙、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要求、工藝文件、質量控制文件等;擁有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擁有中國商標行政管理機構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證書。
(二)風電機組的單機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
(三)風電機組通過北京鑒衡認證中心的產品認證。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五)同一企業申請支持采用相同技術的不同型號產品,產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
(六)風電機組在國內完成生產、安裝、調試,無故障運行240小時以上,并通過業主驗收。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第八條 產業化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風電設備新產品研發的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