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業標準申報單;
(四)行業標準報批稿(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五)行業標準編制說明(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六)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全部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見附表11)。
第二十八條 由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復查,主要復查內容包括:
(一)與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準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由部委托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紙質文本和PDF(便攜式文檔)格式電子文檔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并保證二者的一致性。行業標準出版后,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紙質文本(含電子文檔)分別送科技司和裝備司各兩份。
第六章 標準復審
第三十二條 標準實施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提出復審建議,由部委托機構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或函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三十四條 標準復審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匯總表(見附表13、14、15),并將標準復審材料經部委托機構匯總后上報裝備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三十五條 裝備司對復審材料審查、協調、匯總后上報。
第三十六條 標準復審結論通過公示、協調一致后,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七章 標準修改
第三十七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 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的修改內容,并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6)。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單位名單
1、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
中國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
2、部委托機構
機械行業: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中國制藥裝備行業協會(負責制藥裝備領域)
汽車行業: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航空行業:中國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
船舶行業: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