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集團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加快新能源企業代建線路回購工作,對于項目核準文件中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建設并經廠網協商先由新能源企業企業墊資建設的項目,最遲應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回購工作。同時,對于還未完成回購的項目要及時支付新能源企業代建線路補貼。
(五)陜西省電力公司要加快陜北-關中二通道建設進度,盡快緩解陜北地區新能源窩電情況;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要進一步改善陜北地區電網結構,加大輸變電設施建設改造力度,不斷提高新能源接入和消納能力;寧夏電力公司要加快建設宋堡330千伏等輸變電工程,確保2018年建成投運,以有效解決川水斷面新能源消納問題;青海省電力公司要盡快啟動海西與青海主網通道加裝串補工程和柴達木換流站改造工程,確保新能源項目建成后及時送出。
(六)各級調度機構應加強新能源調度管理,提升新能源預測水平,科學編制調度計劃,合理安排運行方式,綜合考慮水、火、風、光各類型電源特點,提高電網接納新能源能力。深入研究跨省跨區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合理開展跨區跨省發電權交易,不斷擴大新能源消納范圍。
(七)各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優化電網結構,挖掘電網調峰能力,確保新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執行到位。
(八)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要及時優化各級分公司內部電費結算工作流程,進一步縮短電費支付時間,及時足額結算新能源企業上網電費。
四、監管建議
(一)加強宏觀調控,進一步規范新能源開發秩序。建議在安排各省(區)新增建設規模時,應充分考慮新能源消納和棄風棄光情況,對于達不到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地區,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額外增加新能源企業負擔的地區原則上不安排新的開發項目。
(二)完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申報政策。建議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在新能源項目并網運行后,可及時通過平臺申請進入補貼目錄并納入補貼范圍。
(三)調整光伏開發指標分配限制,促進分布式光伏項目發展。建議對于地面建設的村級電站,應從單體規模上加以限制,從指標上給予松綁。綜合考慮土地林業等部門政策因素,對于農光、漁光互補分布式項目從農業方面的建設模式予以規范,指標上予以傾斜。拓寬分布式光伏在農村地區的建設模式,更加有效的形成資源的綜合利用。
(四)加強新能源科學規劃,規范項目備案管理。建議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備案管理工作,在安排新能源裝機規模、建設時序、建設區域時,充分考慮消納市場、棄電率指標等關鍵問題,嚴格落實國家相關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的政策要求,促進新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下一步,西北能源監管局一方面將就專項監管發現的問題,督促陜、寧、青三省(區)四家電網企業加緊整改,切實維護新能源并網接入秩序規范;另一方面將加大常態化監管工作力度,密切跟蹤有關工作動態,及時發現新情況、及時糾正新問題,為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