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境影響評價
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實施對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和居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實現年可替代標準煤32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770萬噸、二氧化硫排放0.82萬噸、氮氧化物排放1.11萬噸、煙(粉)塵排放0.54萬噸。
某些可再生能源項目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也可能會對環境、周邊企業生產及居民生活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可再生能源項目在選址過程中,尤其是垃圾焚燒發電等排放污染物類的項目,應明確盡量遠離環境敏感目標,并保證與周邊自然環境、整體用地布局的協調發展;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應提高環保意識,改進生產工藝,促進環保技術的應用,降低可再生能源生產和轉化對生態環境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影響,保證可再生能源的清潔生產;應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項目相關環保管理制度,明確環保要求,加強環保審查力度,充分發揮審批環節的環保約束力。
六、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強化規劃實施
本規劃是“十三五”期間天津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各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能,保證規劃的指導性和嚴肅性,做好各類規劃、計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切實按照規劃審批和開展項目建設,確保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視程度,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政策,建立目標引導制度,將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分解到各區并納入區域發展重點任務。
(二)完善促進政策
1.財政政策
用好用足國家政策,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落實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區制定地方支持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積極爭取節能減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示范項目建設。
2.土地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研究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差別化土地利用政策,推進農業設施光伏健康發展。規范項目用地辦理流程,縮短土地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和海上風電海域使用手續辦理周期,有效解決小型風電、光伏發電等用于升壓站建設的小面積永久占地問題。
3.節能政策
大力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開展項目建設。將可再生能源應用納入節能減排考核及獎懲制度,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單位可折算當年企業節能指標,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4.電力消納政策
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推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網。落實天津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工作流程,進一步簡化電力并網手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明確分工界面,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發電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運。聯合周邊省市共同研究推動綠色電力交易機制,探索大用戶綠電直供。
(三)創新體制機制
開放電網公平接入,保障可再生能源、分布式電源無歧視、無障礙上網,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準許接入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絡和終端用電系統,支持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加強政府引導,新建園區內構筑物屋頂要求同步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年綜合能耗較大且具備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的工業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可再生能源領域,探索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比選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項目業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研究制定管理辦法,規范投資開發秩序。推動完善可再生能源標準體系建設,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供保障。
(四)加強輿論宣傳
進一步強化輿論宣傳,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不斷提高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認識。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樹立可再生能源利用典型,營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倡導綠色能源消費理念,鼓勵居民和企業使用綠色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