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陸上風電項目
2、海上風電項目
(二)光伏
1、光伏電站(全額上網)
2、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包含個人光伏發電)
3、光伏項目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對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補貼的項目不再進行扶持。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項目。
第五條(支持方式)
(一)對于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電量(風電按上網電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連續5年。單個項目的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標準如下:
陸上風電:0.1元/千瓦時
海上風電:0.2元/千瓦時
光伏電站:0.3元/千瓦時
分布式光伏:按照電量消納用戶的類別區分,工、商業用戶為0.25元/千瓦時,個人、學校等享受優惠電價用戶為0.4元/千瓦時
(二)如市場成本和國家補貼政策變化較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度電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三)其他項目的扶持方式和標準視具體情況另行制訂。已享受其他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