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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工作,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上風電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風電規劃、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風能資源測量評估、海洋水文地質勘查、建設條件論證和開發方案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海上風電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第五條 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
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省級海上風電規劃,提出分階段擬建項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確前期工作承擔單位,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征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批復實施。前期工作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風電觀測相關信息保密管理。
規模較大的海上風電基地項目、新技術試驗示范項目可優先開展前期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委托國家甲級勘察設計單位統一開展海上風電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質量。